西宁城西公安重拳打击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近日,城西公安分局以平安建设“降发案、保平安”专项会战为契机,缜密侦查、深入研判,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3名,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气焰,保障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件一:赴外省“刷流水”赚取佣金?一名嫌疑人落网!
2023年10月11日,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丁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外省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接到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行动,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23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加入一个微信兼职群后,按照群内发布的广告,与他人咨询办理贷款事宜,对方告知其办理贷款需要当面提供银行卡进行“包装刷流水”。经双方商议,10月7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在对方的要求下,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身份证、手机提供给对方,配合其进行刷脸操作,该银行卡账户单向流水金额100余万元,涉及外省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明知不能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前往外省将名下银行卡交给他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期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获利3000元。
2023年10月24日,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抓捕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二:非法出租、转让银行卡,钱不是这样赚的!
2023年10月24 日,城西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鲁某某涉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办案民警依法将鲁某某传唤到案。
经工作查明,2023年10月13日,鲁某某在某网络平台找人办理贷款时,对方称需要刷银行流水才能成功“放款”。随后,鲁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该陌生人,帮助其分次将2980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8个陌生银行账户。期间,鲁某某获利350元。
经询问,鲁某某对其非法出租、转让银行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三:出租电话卡?该来的跑不掉!
2023年10月24日,城西公安分局文博路派出所接到分局刑警大队移交线索,辖区居民闫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
根据掌握的线索,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传唤闫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9日,闫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电话卡出租给一名陌生男子,对方使用该电话卡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经询问,闫某某对其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闫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民警在此提醒,用双手劳动赚钱才是正道,为贪图一时之利,就自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只会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什么是帮信罪?
“两卡”犯罪又是什么?
二者有什么关联?
……
不要急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两卡犯罪
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两卡犯罪涉及哪些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三:什么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西宁城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