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底前增建383201个充电端口
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我市拟补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车棚建设
明年底前增建383201个充电端口
为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5月31日,《济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力争明年年底前,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1:3,最大限度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分四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据统计,济南市既有住宅小区共有电动自行车274万余辆,已有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53.3万个。按照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前,济南市拟增建383201个充电端口,约建设31934个充电桩。
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重点是摸清底数。征求意见稿称,拟对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按照ABCD四类进行划档分类:A类即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日常充电和停放需求;B类即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能够满足80%以上的充电需求,仍需补充完善充电缺口;C类即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仅能满足50%—80%充电需求,有较大充电缺口;D类即小区内严重缺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或没有充电设施,急需解决充电需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既有住宅小区根据空间资源情况“能建尽建”。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经业主大会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用地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建设。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可充分利用小区道路或改造绿地建设充电桩和遮风挡雨设施,也可在小区内楼旁、墙边等处建设充电设施。
城镇老旧小区要结合整治改造,在69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加大整修、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车棚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按期建成并投用的充电桩每个补贴6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多方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个端口以上)给予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定,对按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充电桩,按照600元/个给予补贴;停车棚按照6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对2025年年底之前完成的,补贴资金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建设单位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建设费用。
经业主大会或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后,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为充电设施购买设备险、交纳场地险,为充电居民交纳单次充电险,出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问题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电动自行车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住宅小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网企业应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电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已安装的设施全部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减少中间环节。住宅小区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并尽快推动按照我市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政策完成直供电改造。
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供电价格。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具备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供电方式调整,由电网企业直接向运营企业供电。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规范充电收费价格。电网企业指导运营企业按照相关通知积极申请分时电价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用电费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属于居民共有的,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充电费用。充电设施产权属运营企业的,方案发布后建设的充电设施由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得居民同意后,与运营企业签订充电收费协议,参照单一制计费、两部制收费模式确定充电费用。
单一制计费方式。充电收费价格包含电费、运营费用和相关保险费用。运营企业充电计费应精确到分钟,参照4个不同功率区间的价格标准收取充电费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功率在180W以下,不超过0.16元/小时;181W - 230W,不超过0.20元/小时;231W -360W,不超过0.35元/小时;361W-500W,不超过0.65元/小时)。
两部制计费方式。电费与服务费分别计算,电费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由运营企业向供电公司申请。服务费在电费的基础上按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根据《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表》,非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采暖期的波谷时段为20:00-次日8:00)充电,最大限度降低电费和服务费。
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我市拟探索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通过对运营企业充电设施的数据接入,监控其运营和服务行为,实现全部充电设施可视化、可管控。通过跟踪充电设施使用率,针对性分析住宅小区充电需求,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撑。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建设以及后期管理工作。对于不配合、阻挠小区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业主评价差、现场检查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以及在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中擅自谋取利益,乱加价、乱收费的,经查实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给予信用扣分,并取消参与“泉城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星级小区以及“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等评先创优的资格。涉及乱收费、乱加价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已建成充电设施陈旧老化、利用率低、居民投诉多以及违反运营协议的,街道(镇)或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运营企业采取更换设备、购买保险、完善服务等措施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召集居民共同表决后更换设备先进、保险齐全、服务优良的运营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
为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安装电梯阻拦和监控系统。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动居民小区5G+电梯智慧梯控系统和其他电动自行车识别阻拦系统建设全覆盖;多层住宅楼道内增设监控系统,重点监控电瓶入户充电行为。(本报记者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