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旅游黑名单”应有时效性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多个景区都有将具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旅游黑名单),甚至终身禁入的情形。受访专家认为,景区将旅游违规者列入黑名单,或者对旅游严重违规者作出终身禁入或者永久禁入的决定,是推进诚信旅游、文明旅游和保护名胜古迹等景区景点公物的重要手段和路径选择。但对游客实行终身禁入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严格限制,依法谨慎使用。

“旅游黑名单”是一种信用惩戒机制,让违规游客承担失信代价,藉此形成威慑力,引导广大游客文明旅游。此前,《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9种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所以,各地景区根据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其拉入“黑名单”,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暂行办法》对“旅游黑名单”设定有时效性,规定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由此可见,即便游客做出不文明行为,对其惩戒最长期限为5年,过期后即可恢复正常,从“黑名单”里消除掉。显然,部分景区对不文明游客作出“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决定,都属于不合规行为,超出了《暂行办法》设定的最长期限,当属于无效。

景区只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只能依照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施以相应的惩戒,但是不能擅自逾越界限,做出超规格的惩戒。如此即可判定,部分景区可以将不文明游客拉入“黑名单”,但是无权对其采取“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因此,这些景区应主动撤销相关决定,重新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具体期限。

实施“旅游黑名单”的目的是惩戒不文明行为,达到文明引导的效用,如果采取“终身禁入”,就会令惩戒效力太过严苛,令游客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绝大多数属于道德行为,并未违法,即便是一些违法行为,也属于轻微违法,很难构成犯罪条件。“黑名单”则是以信用惩戒的方式,对不文明游客叠加了惩罚,让其承受失信代价,而信用惩戒本身就有时效性,不宜无限期惩戒。

那么,对于一些游客屡犯不改,或者做出严重扰乱秩序、破坏景区财物等行为,可以在“拉黑”的基础上,再依法施加罚款、行拘等,严重违法者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如何处置,都应在《暂行规定》和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可擅自逾越界限,以免造成景区自行解释、扩大惩戒边界、滥用权力,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江德斌

责编:杨虹磊【责任编辑: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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