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为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群被拘留,处罚过轻?律师详析四大焦点
据西安网警5月27日消息,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处置一起网络暴力案件。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居民段某为泄私愤,将自己与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至某微信群中。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该段为泄私愤,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将其隐私视频发布到上述微信群当中,对受害人吴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此事于5月28日登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同时有网友疑问,段某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为何对其处罚是进行批评教育。28日上午,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潇湘晨报记者详析其中焦点。
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段某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将其归为网络暴力案件?
刘凯: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段某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此案件归为网络暴力案件,主要是因为段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心理伤害。
二、有网友质疑,段某行为是否涉及传播淫秽视频、泄漏他人隐私、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是否有涉嫌刑事犯罪?
刘凯: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段某发布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且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段某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但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告诉的才处理。
三、报警后警方依法处理,和受害者自行起诉,在条件和处理流程上有何区别?
刘凯:公安机关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来处理,而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和报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处理方向有所不同但可以互补。
公安机关的处理,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段某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发现段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进一步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受害者的处理,受害者吴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吴某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如段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网警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和受害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在启动上有所不同,但最终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四、有网友疑问,施害者段某和受害者吴某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这会成为段某被减轻处罚的依据吗?
刘凯:在这类事件中,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能成为对施害方减轻处罚的依据。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是婚姻关系本身。
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涉及家庭内部的纠纷时,执法机关可能会首先尝试调解和解。尽管如此,如果行为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执法机关仍然会依法进行处理。
段某将隐私视频发布到微信群中,意图泄愤和伤害妻子吴某的声誉,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构成侮辱罪。